(资料图)
1、现在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部分有效,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2014年7月16日起失效。
2、【失效条款】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4、拓展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第四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6、本公告施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完成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事先备案的,也按本公告执行。
7、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没有作废,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2014年7月16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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