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停暖!临河区发布申请停止用热实施细则
来源:河套微传媒时间:2023-06-16 12:40:35

临河区城镇集中供热用户申请停止用热实施细则(试行)


【资料图】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集中供热管理秩序,切实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巴彦淖尔市城镇集中供热用户申请停止用热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集中供热实际,针对临河区城镇集中供热用户申请停止用热行为,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热用户有申请停止用热需求的,应在法定供暖期开始的一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停止用热手续,供暖注水后概不办理。申请停止用热期限为一个供热期,每超过一个供热期另行申请。实施范围包括临河区所有集中供热用户。用户应以整套房屋为单位提出申请,不得提出房屋局部报停申请。

二、停止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热用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持一份。

三、对于申请停止用热不影响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暂停用热申请的热用户办理相关手续。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等内容,由热用户向供热单位按采暖费总额的30%缴纳费用。供热单位在收取该项费用时应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暂停用热期间,热用户不得擅自接热;热用户擅自接热的,供热单位向其收缴供热期全额采暖费及申请停止用热应缴纳的基本热费。

四、办理申请停止用热时,热用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热用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缴,否则不予办理停止用热手续。对于房屋出租的办理停止用热时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并携带房屋租赁协议。如新、老用热户都不到供热单位了解供热和欠费情况,有欠费的须由房屋产权人协调处理。

五、供热单位同意热用户申请后,热用户应及时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保护好供热设施,法定供暖期开始的一个月前在供热单位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由热用户自行采取停止用热措施。供用热双方对申请停止用热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应在停热协议书中约定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

六、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1.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在第一个采暖期内的;

2.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

3.分户供热用户控制阀门在用户室内,不具备停止用热控制条件的。

七、为避免楼内共用设施出现安全事故,以及影响相邻住户正常用热,一栋楼内的热用户不允许出现同单元同户型垂直方向连续三户同年度批准停止用热(例如:一栋10层楼,如果4 楼用户已经申请停止供热,则该户楼下的3楼用户和楼上的5楼用户不允许同年度申请停止用热,只能批准其中一户);同一楼层水平方向不允许出现连续三户同年度批准停止用热;任何一户把边正常供暖用户的上下左或右邻居中只允许有一户可以批准停止用热,如一栋楼内底层有未供暖建筑,将未供暖建筑视为停止用热用户(例如:一栋楼的底层为不供暖车库,把边二楼是正常供暖用户,则该用户楼上3楼及左或右边邻居不再批准停止用热)。

八、同一栋楼,报停用户较多,根据用户申请报停的先后顺序轮流停暖,以前年度未停止用热的用户优先。

九、如因用户停止用热导致供热期内相邻住户室温不达标,居住用户投诉的,供热单位应将居民投诉记录、供用热双方现场测温签字记录等佐证材料提交区供热主管部门,由区供热主管部门核实后,申请停止用热用户应无条件恢复用暖并缴纳后续取暖费,这类型用户以后年度不再批准停止用热。

十、为避免同一栋楼同一单元停热用户过多,影响共用设施安全以及相邻用户取暖,停热用户比例不允许超过同一单元所有热用户的20%。

十一、房屋报停用热后,报停用户应自行采取有效的保暖措施,因报停用热导致室内设施(如自来水、暖气设施等)冻损而造成用户自身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报停用户承担。

十二、供热单位供热季有权对报停用热的用户进行现场核查,调取该户用水、用电、燃气使用等任何一项信息,物业公司、供水、供电、燃气公司应积极配合,如发现报停用热的房屋尚在使用,则该用户须按照整个供热期补全取暖费,该行为录入其个人信用档案,并且以后年度不再批准其停热。

十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个采暖季,至2024年4月15日结束。

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日

编辑:刘曼容

校对:王婷

审核:廖斌

监制:陈东升

终审:张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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